财会[2014]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5号),我部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财会〔2009〕4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人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办法
财政部
2014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