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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房产税开征尚需时日

来源:南方都市报

  房产税即将于明年1月1日开征的消息在网上和坊间甚嚣尘上,由于时间紧迫,这种传言没有任何可信度。自2012年下半年开始的新一轮房价跳涨,曾让“搁置争议,先试再改”的房产税推进思路一度占据上风。房价暴涨露头,就先用房产税这根金箍棒狠狠敲它一下,上述传闻反映的正是坊间的这种普遍心态。但是,这种心态肯定靠不住,因为谨慎和稳妥或许已经成为当前房产税改革决策者的主要考量。
  关于这点,可以在十八届三中全会的《决定》文件中看到:其一,强调“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其二,提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除强调要先立法外,还强调要适时;其三,以“稳定税负”作为财税改革的基本原则,强调开征房产税的增税举措需要其他的减税举措相配套。
  税收法定原则起源于中世纪时期的英国,是指由立法者决定全部税收问题的税法基本原则(包括税种、税收要素和征税程序的设定),即如果没有相应法律作前提,政府不能征税,公民也没有纳税的义务。中国以往的税制改革一直注重“边干边改”,而对“税收法定原则”不是太在意。以至于在中国18个税种中,只有3个(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通过人大立法,其他的15个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税种,都是依据国务院制定的条例开征的。这种以条例为依据的征税模式,符合中国“边干边改”的渐进式改革思路。但是,征税毕竟是政府利用公共权力对公民财产权的一种强制性剥夺,加之公众对不断增加的税负已经开始表示不满,所以近些年来舆论对于人大收回税收立法权的呼吁一直不断。此次《决定》将财税体制改革上升到“国家治理”的高度,并有了“必须完善立法”、“稳定税负”等新提法,显然是为了回应公众对征税合法性、规范性和公平性的诉求。由此判断,今后的税制改革应该是遵循先立法后开征的基本思路,还未全面开征的房产税自然也不能例外。
  但是,房产税的立法注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最大的问题在于,房产税牵扯的利益方太多,而且目前各方面对于此项改革的意见似乎又很不一致。例如,房产税开征的目的、法理基础、实施的可行性等等,争议都较大,势必对高层决策产生一些不利的影响。抑制房价,还是取代土地财政?给改革赋予的功能越多,争议就会越大。典型的例子如《土地管理法》的修订,从2008年开始历时5年,虽然去年底通过了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但何时能通过人大常委会审议仍没有时间表,为什么?因为此类改革问题事关重大,而且还难以达成共识。《决定》中“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说得很明确,就是先立法再开征。虽然开征房地产税的大方向已明确,但“适时”到底是何时,显然是个很讲究的谁也说不清楚的未知数。
  除立法之外,房产税开征的其他配套条件估计短期内也难以完成。一是要清费立税。开发商拿地时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开发完再销售还要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种税费,民众买房后再转让的,要缴纳二手房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契税等税费,自己持有再来个房产税,如果不进行清费立税或减并税种,则政府对房地产就是“一菜四吃了”,这既不顺应民意,也有违“稳定税负”的基本精神。二是要完成全国不动产登记、住房信息联网等基础性工作。按住建部的计划,2012年6月30日前应实现40个重点城市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与住建部联网;2013年年底前,实现全国住房信息系统县级以上城市联网。可实际进展呢?据媒体报道,截至目前只有60余城市的个人房产信息实现了联网查询,而建立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系统目前仅仅落实了责任部门。三是要建立完善的房地产价格评估体系,房产信息联网都没有完成,房地产价格评估组织、评估标准,以及具体的评估步骤就更无从谈起了。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推行房产税还缺乏完善的相应配套措施,包括法理基础和立法程序问题、全国房产信息联网问题、房产清查和评估技术问题、财税制度改革问题、土地制度问题等等,但是,不管是环视世界各国,还是立足于中国实际,征收房产税都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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