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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斌:从“任志强炮轰房产税”说开去……

来源:中国经济网
   核心观点: 中国经济网网友许斌认为,在古代,税收是“圣人”不得已才会使用的。然而,这些年却刮起了一股“妖风”:某些专家学者,甚至官员动辄呼吁开征新税。这实际上是有违情理、法理以及税制原理的。

  近日,任志强先生在答网友问时说,中国不应该征收房产税,因为中国的土地不是归属个人。其实,许多人都是这样认为的。

但这种认识是不合乎情理、法理的,也与国际惯例相违背。譬如说,我在欧美国家租一套房子,“租”当然不等于从此拥有了房子与土地的所有权,但是,我所付的租金中却包括了房主需向政府缴纳的房产税。因而,我能以房屋产权不归我为由,拒付其中的房产税部分吗?当然是不可以的。

归根结底,房产税与土地所有制形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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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所有制形式是整个社会财产形式的基础。土地是最基本的生活、生产资料。如果不明确土地归属,那么,所谓的明确财产归属、保护私有财产就是一句空话。

房产税则是税收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社会里,税是为了维持公共服务体系而征收的,重要目的之一便是调节贫富差距,体现为公共福利体系。税制的核心是公平。所谓公平,即公共服务与福利体系面前人人平等,纳税义务面前亦人人平等。在西方国家,物业税、房产税是主体税种。但税费总额占国民生产总值以及个人、家庭收入总额的比例要适度,否则连初次分配都不能保证,再次分配也就毫无意义了。

在此问题上再谈国情,所谓国情就是税制不合理,从而导致税费向发达地区集中,越是贫困地区越被迫向发达地区输血。同时,我们的税率也远高于国际平均水平。而税率过高,自然就导致了物价上涨。

征房产税应该是整个税制改革的一个组成部分。如果要征收,则要以整体税率不提高为前提。为此,不妨同时减免其他名目的税费,以实现此消彼长间的平衡。否则,无论采取私人所有制的形式,还是“长期承包”的形式,纵然明确了土地产权,也不宜开征房产税,更不宜开征其他形式的新税了。

在古代,税收是“圣人”不得已才会使用的。然而,这些年却刮起了一股“妖风”:某些专家学者,甚至官员动辄呼吁开征新税。这实际上是有违情理、法理以及税制原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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