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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红秀:地产税改革的“硬”思考

来源:中国网  近年来关于开征城市居民房产税的讨论,在2014年两会上得到一个比较明确的回答:3月9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阚珂表示,房地产税法正在积极起草当中。草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起草,条件成熟时会依法提请审议。这意味着,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此前针对先是“开征物业税”到后来上海、重庆两地试点的居民“房产税”立法层次、立法原则和程序、课税对象以及税种名称等等争议,终于得到了来自立法机关最新和最清晰的回应。


  由“房地产税”代替原有的“房产税”,显然将征税对象扩展到房屋坐落的土地的空间价值,必然涉及到对城市土地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各项税费的处理,包括70年产权及其出让金等。这也意味着我国现行城市土地产权制度、现行规划使用制度和现行基于土地的各种公共融资制度的清理和重构。按照部署,土地制度改革因为太过复杂属于需要先行试点逐步推行的内容;居民不动产登记制度、不动产计税价格评估体系,这些基础性工作的完成需要相当长一个时期。因此,起草中的房地产税要正式推出还需要一个过程。


  财税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能否对居民财产行使有效的管辖,反映着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程度,因此在我国对居民不动产征税将是大势所趋。同时,与实行综合个人所得税一样,能不能顺利开征居民房地产税,也考验着国家的治理能力:一是我们的政府有没有能力准确和有效地掌握居民的收支和财富信息。二是面对政府对不动产课税,居民是否遵从或遵从成本有多高,这又取决于政府能否为居民提供合意的公共服务。


  开征房地产税不能以调节房价和贫富差距为目标


  一直以来,对城市居民拥有的房产征税总是被赋予很多功能。其中最显著的两大诉求是希望据此抑制房价和缩小贫富差距。遗憾的是,中外财政史和现代经济理论都表明,这样的主张实在是一厢情愿。


  就抑制房价来说,直观地看我国近年来城市房价持续高企甚至房地产市场有严重泡沫,如果对居民的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就能对过热的房地产市场进行抑制。其实不然,不考虑现阶段我国土地制度、货币发行、信贷投放和资本市场格局,也就是说离开供求关系,任何对房地产价格调控的议论不是隔靴搔痒就是缘木求鱼。如果像有的专家主张的对保有环节征税就能降价,那么我们面临农产品、汽柴油等成品价格上涨时,对其保有环节征税是不是就可以把价格降下来?千万不要说农产品是吃的、汽油是烧的,因此与房子是住的有什么本质的区别,经过严格专业训练的人都理解经济学逻辑不需要进行这种区分,否则经济学就得按成千上万种产品开发出成千上万个理论了。


  再者,如果以房地产保有环节征税来调节价格,那么一旦房地产市场遇冷或萧条,届时这项税收是不是还要取消?西方发达国家对老百姓的不动产征税已有两、三百年的历史,但并没有避免这些国家反复出现过的房地产过热甚至严重的房地产市场泡沫。就缩小贫富差距来说,诚然多房产即财富多,对其征税可得劫富济贫之效。


  其实要说收入或财富的再分配,任何税收都有此种功效。问题是要实现合意的再分配,房地产税究竟设计怎样的计税依据和税率。同样从西方发达国家长期征税历史来看,没有哪个国家是出于调节收入或财富的分配关系而开征此税的。迄今为止,包括实行福利社会和广泛收入再分配的北欧国家在内,西方发达国家居民之间的财富(注意是作为存量的财富而非作为流量的收入)差距,用普遍采用的基尼系数衡量,仍在0.55—0.7之间。一个人终其一生的收入,是尽可能消费掉、捐赠出去还是积累起来,其剩余是以有价证券、珠宝文物还是不动产方式存在,决定和可变因素实在太多了。仅仅对不动产课税,不一定就能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效果。原以为最能调节贫富差距的遗产税,现在不少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取消或讨论取消了。所幸的是,在这个问题上,国内已经有学者呼吁警惕税收万能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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