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城市晚报
随着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对电商的税收征管问题成为焦点。自今年4月开始,包括北京、广西、江苏、上海、山东、深圳等地在内的全国主要沿海省区市的税务部门相继约谈辖区内的电商企业,引发了国家要对淘宝卖家全面征税等各种猜测。但形势随即逆转——5月5日,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坚持依法治税更好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明确表示要积极探索支持电商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各级税务部门今年内不得专门统一组织针对某一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的全面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5月14日《上海商报》)
其实更权威的政策出台在税务总局印发《意见》的前一天,5月4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被民间总结为支持电商发展的“国八条”。其中最核心的一条是,要给电商企业降税减费。根据有关数据,2014年度中国网络零售市场规模占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10.6%,同比增长32.5%;市场交易规模达28211亿元,同比增长49.7%。面对越来越大的一块蛋糕,对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加强监管按说十分必要,但是为什么要降费减税呢?
首先,电子商务方面的税收漏洞并不像人们想象得那么大。就目前来看,电子商务分为b2b(企业对企业)、c2c(个人对个人)、b2c(企业对个人)、o2o(网上下单线下消费)等模式,b2b、b2c一直在照章纳税,o2o属于线下消费,也不存在网上税收漏洞问题。唯一存在税收问题的是c2c。也就是大量的个人卖家,但是其中绝大部分的营业额其实并不高,征税会冲抵利润。
所以国务院“国八条”的核心精神是支持电商发展,具体指向就是,首先要扶持电商成为拉动就业和国民增收的重要工具,而不是重要税源。其实这是一笔账:拉动就业和国民增收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靠市场手段鼓励民间自主创业,一种是政府通过征税形成财政收入,通过公共投入拉动就业。中国社会科学院信息化研究中心秘书长姜奇平算了一笔账,在电商领域特别是c2c领域,依靠前者拉动就业和实现国民增收要合算得多。
所以,电子商务作为一种虽然发展迅猛但是仍然处在起步阶段的新业态,扶持和规范是远比征税更重要的任务。所以,为了支持电商的发展,国务院甚至规定,法无禁止的市场主体即可为,法未授权的政府部门不能为,要求最大限度减少行政干预。说到这里,其实针对电子商务,目前的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其发展中的健康规范问题,特别是假冒伪劣充斥等严重问题,这些问题解决不好,最终伤害的不仅是消费者权益,也是电商这种新业态本身。在电商规范健康发展问题不能有效解决的前提下,如果将征税作为突出工作,不但是本末倒置,更是竭泽而渔。
但是有两个问题也应该看到,第一,税收本身也是规范电商发展的一个重要工具,所以税要收,关键是不能乱收税、收重税,而是要本着扶持和规范的态度,以促进电商发展为原则收税,特别是要尽快制定有关电商的专门法律,在法律框架下收税;第二,电商对传统业态的冲击越来越大,对电商的优惠政策应该推广到传统业态,即便不是对传统业态更倾斜,至少要做到统筹兼顾、一视同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