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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捐赠,莫让税收成了“拦路虎”


来源: 重庆时报


  与快速发展的慈善事业相比,我国慈善捐赠的税收制度并没有表现出足够的激励效应。

  不算不知道,一算吓一跳。在昨天召开的“第四届中国公益论坛”上,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大致算了一笔账,“马云要捐赠100多亿,按现在的体制先得拿出二三十亿的税。”这数字,顿时引爆了各大新闻网站和社交媒体。

  慈善捐赠,被经济学界定义为“社会的第三次分配”。这种分配方式,在促进社会稳定和谐、收入公平分配和优化资源配置方面,具有市场机制和政府调节无法可比拟的替代性。2014年,我国境内接受国内外社会捐款捐物总额达到1042.26亿元,这也标志着我国慈善捐助事业进入一个新的水平。

  尴尬的是,与快速发展的慈善事业相比,我国慈善捐赠的税收制度并没有表现出足够的激励效应。相反,很多时候还成了捐赠的“拦路虎”。今年上半年,重庆市民张兰将价值40万的门面房捐赠给重庆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被房产部门告知要缴纳超过7万元的各种税收。原因很简单,张兰捐赠的房产属于非货币捐赠,法律上并没有任何减免税收或退还税收的规定。

  即便是享受了退税政策,相关手续办起来也让人不堪重负。中国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此前的身份是民政部社会福利与慈善事业促进司的司长,曾做过一个让自己唏嘘不已的尝试:他通过中华慈善总会为慈善事业捐款500元,按照规定可以享受税收抵扣款50元整,但是要拿回这50元,他前后办理了10道手续,历时两个月。这一经历,让王振耀感叹,普通民众所要经历程序必然更久。

  科学的税收优惠制度是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重要条件。无须讳言,慈善捐赠作为一种出于自愿行为,在外界看来是完全无私的善意之举,实际上对个人或企业也有利己成分。那么如果捐赠行为的减免税收优惠政策能够弥补企业的损失,无疑会激励企业的捐赠行为。换言之,一旦企业无法享受相关的税收优惠,慈善行为将会增加企业的成本,抑制企业捐赠的积极性。

  给予公益捐赠一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鼓励公众和企业的慈善行为,是世界通行的公益慈善准则。

  目前,我国与慈善捐赠有关的税收政策分散于各种税法规定和行政法规之中。大致来说,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公益性捐赠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一比例,较之美国等慈善事业发达的国家,明显缺乏吸引力。在美国,企业捐赠可以获得15%左右的税前抵扣,个人捐赠现金部分可以有30%至50%的税收抵扣,个人遗产捐赠可以有100%的税前抵扣。

  值得期待的是,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已在今年的10月30日分组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进一步加大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力度已经成为许多与会者的共识。下一步,有关部门应当慈善立法的基础上,明确慈善捐赠人、受益人、慈善组织可以享受优惠的税种、税率以及捐赠结转扣除制度等细则,让税收的杠杆撬动慈善捐赠事业的进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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