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不要盲目开征遗产税
中国经济时报:我们知道,税收是富民之本,强国之基。关于遗产税,该不该征?
时红秀:从现代市场经济发展,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从现代社会治理和现代政府管理的大趋势上来说,包括遗产税在内的财产税收肯定应该征。当前在遗产税问题上,要搞清楚三个问题:为什么征?什么时候起征?怎样征?这三个问题若搞不清楚,开征就有盲目性。
杨志勇:我认为,遗产税开征,要立足国情,现在还不是时候。
田辉:回答要不要征收某类税收的问题,首先应该回到税收的本源。税收之所以被看作“富民之本,强国之基”,固然有其作为财政收入最主要构成的缘故,但更重要的是,税收的本质是一种分配关系,是财富再分配的调节工具。如果从这个逻辑出发,旨在缩小代际间财富分配的差异、防止财富过度集中的遗产税,毫无疑问是应该征收的,特别是在我国目前贫富差距十分严重的情况下。应该征收遗产税,就如同应该征收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障税(费)一样,因为它们都是符合征税本质目标的税种。
政府要保证公平
中国经济时报:征收遗产税,需要什么样的条件?
杨志勇:遗产税存在的理由无非是促进社会公平。但遗产税开征也要防止新的不公平问题的出现。特别是在当前的中国,如何保证同样的遗产享受同样的税收待遇,需要突破一系列障碍。
公平的遗产税应能保证同样遗产总额或继承的遗产价值相同,有同样的税收待遇。在个人收入监控制度还很不健全的条件下,遗产税税收待遇公平条件的实现无疑有较大的难度。
有人认为,个人所得税流失最终可以通过遗产税来弥补。但这只能限于那些容易被监控的财产。而对于大量不易监控的财产,遗产税也很难解决所得税留下的问题。现实中,制约个人所得税征管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是现金交易的普遍性。限制现金交易范围,个人所得税征管和其他税收征管的基础才会夯实,遗产税开征的基础才会更加扎实。
时红秀:如果开征遗产税,要满足两方面的条件。一方面是作为课税权主体,地方政府的征税能力。我们知道,征税是政府向居民行使财产管辖权的重要方式。遗产税与房产税等一样,都属于财产税,都需要对财产价值进行认证、评估。而我国当前绝大部分政府机构都没有这个能力。我们的政府当前仍然只会与单位打交道,不像许多西方国家的政府一样,可以与一家一户的居民打交道。对居民财产价值进行认证、评估,当前,行使财产管辖权的能力与经验还不具备,如果急于征税,可能会引起很多问题。
另一方面是作为纳税人,居民在多大程度上认可和遵从遗产税这个税种。理论上,税收是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规范,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但实际上,某个税种的开征,需要绝大多数纳税人的高度认同,否则只会适得其反。
对于遗产税来说,首先,作为课税权主体的政府,需要向纳税人明确开征这个税的用途。遗产税是当地政府征收,能不能成功征收,地方政府如何让纳税人认同和遵从是关键,要说明遗产税是供养政府自己还是用于提供公共服务的。
其次,当前地方政府职能转换的任务巨大。地方政府有省市政府,有市县政府,还有社区政府,由哪一级政府提供什么样的公共服务,在现代公民意识越来越强烈的今天,肯定应该有明确的说明。西方发达国家征收财产税费已经有几百年了,以英国房产税为例,英国的房产税又称为“社区税”(Council Tax)?熏所征税款的用途,从小区治安、垃圾处理、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到当地中小学等达11个方面,其实相当于我们国内城市居民的物业费。居民从当地税务部门都可以拿到一个详细的纳税清单,看到自己所交纳的税款的百分之多少用在了哪些方面,一目了然,非常透明。
所以说,虽然我国政府职能转变已经启动,但这需要一个过程,任务非常大。
田辉:遗产税应该征收,并不意味着应该立刻征收。要回答何时征收、该不该现在征收等问题,基本原则是要看一旦开征,能否确保实现最初设定的目标,即通过确保征税本身的公平或者税收负担的公平,以达到调解再分配的目标。
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遗产税属于征收最复杂、难度最大的税种之一,有赖于大量基础制度和配套设施的完善,包括法律对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制度、财产登记制度、资产评估制度、税务机关征管水平等。例如,印度于1985年取消了遗产税,主要原因是由于高额的征管成本导致大量诉讼案件,使得政府不堪重负而不得不取消。目前对开征遗产税的条件是否已经成熟所存在的两派针锋相对的意见,也主要是对我国的基础制度和配套设施是否足以支持遗产税的征收有不同判断。例如,有人怀疑当前税务机关征管水平不高,但反对者则指出,再不高也总比英美数百年前遗产税刚开征时要高吧?
在我看来,基础制度和配套设施的完善固然不可或缺,但更基本的条件是:目前国内尚没有形成一种对社会公平状况的充分预期和信心,使得遗产税的征收缺乏充分的社会心理基础。对遗产税的征收,富人固然不满,穷人同样心怀疑虑。我十分赞同目前掀起的对遗产税的全民讨论热潮,认为这是一个良好的开端,但仅仅是一个开端。遗产税不应该急于开征,应该在全民充分讨论基础上,在政府出台相关措施、给予民众更多对公平的预期和信心的基础上,在对相关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进行有针对性地升级完善基础上,再行征收。毕竟,调节财富分配、推动社会公平的政策措施还有很多。具体说,至少“十二五”规划剩余的时间都应该作为遗产税的准备时期。
对遗产税不能期望太高
中国经济时报:国家统计局今年1月公布了2003年至2012年的基尼系数,基尼系数显示十年来基尼系数最低是2004年的0.473,最高为2008年的0.491.基于此,有观点认为,遗产税能够拉近贫富差距,对于这个观点三位的看法是?
田辉:从税理上说,拉近贫富差距是遗产税之所以存在的根本原因。然而实际效果如何,能否达到拉近贫富差距的目标,取决于税收方案的具体设计和实施。这其中,关键还要看政府推行遗产税的真正目的。很多人都在强调遗产税的一个功效是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我对此不敢苟同。即使在美国,遗产税的收入也并不属于地方财政收入中的主要税种。如果以财政增收为目标推行遗产税,不仅会引发税收设计和实施中的扭曲,更是偏离了遗产税的初衷,反倒会引发新的社会矛盾。
杨志勇:中国目前还没有遗产税。遗产税的作用要得到恰当的发挥,应准确认识遗产税在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遗产税收入越多,收入再分配力度就越大,但遗产税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并不主要体现在遗产税收入上。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在慈善捐赠和其他公益捐赠等方面多有较为宽松的规定。只要个人将财富捐于慈善等其他社会鼓励的用途,财富所有人在死亡时就可以很轻松地减轻遗产税负担,甚至不用缴纳任何遗产税。现实中,遗产税在开征的国家和地区所征收到的税收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比例较低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
遗产税能在多大程度上拉近贫富差距,与一个社会对待财富的态度密切相关。如果一个社会流行的观念是鼓励个人凭自己的力量创造财富,那么富人也不见得就一定要将财富留给子孙后代。子孙有能力,何愁没有财富?子孙没能力,留下财富,又有何用?还有,作为前辈,怎么能够剥夺子孙后代创造财富的乐趣和人生体验呢?人生短短几十年,再多的个人财富,最终也是要回归社会的。如果一个社会流行以上理念,那么,即使遗产税不存在,也不太可能有太多的因财富差距所致的代际间不公平。如果一个社会有很好的公共服务,即使是穷人家的孩子也有同样的教育机会和工作机会,也同样可以得到充分的社会保障,那么这样的社会也不太需要遗产税来调节。
所以说,遗产税能有一定作用,但效果甚微。重要的是人们观念的改变。
时红秀:首先,基尼系数衡量贫困差距,有对收入分配的,也有对财富分布的。收入是流量概念,财富或财产属存量概念,两者的形成、调节机制不可混淆。在西方国家,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往往高于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其次,遗产税可以调节贫富差距,但这种调节力度有多大,期望值不能太高。欧美发达国家开征财产税包括遗产税几百年,但财富分布的基尼系数一般在0.55至0.65之间,也就是说居民之间财富差距非常大。其实,征收遗产税的立法意图,一定要明确是提供公共服务,拿这些钱来补贴穷人的作用不可能有多大。当前贫富差距在逐步扩大,这需要改革收入分配体制,征收遗产税只是内容的之一罢了,不能期望太高。
遗产税起征点、征收范围、税率很难确定
中国经济时报:我们知道,任何一个政策的出台,都要酝酿,而且总是有赞成,有反对的。如果国家要征遗产税,起征点应是多少?征收范围、税率应如何确定?
田辉:遗产税的争议是非常自然的,它不仅是个经济议题,在美、英这样的发达国家更多的已经成为一个重要的政治和选举议题。我十分希望我国对遗产税展开更大面积、更深入、更多民众参与的讨论,不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