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日起,纳税人王志强在B县某商场租赁场地,以两台雪泥机、两台鲜榨果汁销售机制作冷饮和鲜果汁销售。经营期间,管辖该地的B县国税局某税务所对其按6%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王按期缴纳。2005年5月初,韩某在阅读并研究了有关税收法规文件后,认为自己的经营行为应该按5%的税率向地税部门缴纳营业税,而不应该按6%的税率向国税部门缴纳增值税。当月28日,王志强作为申请人将此事提请该税务所的上级机关B县国税局复议,请求依税法撤销该税务所对他征收增增值税的政行为,并退还已征的税款。同日,B县国税局受理了王志强的复议申请。几天后,作为被申请入的某税务所也向县国税局提交了书面答复。 6月10日,国税局开始对王志强提出的申请进行行政复议,并认真研究了王志强的申请要求和理由。 王志强认为,自己有营业执照,上面清楚地写明除法律禁止的项目外,什么都可以经营。首先,自己的经营项目是合法的。那么,自己的经营行为究竟应适用什么税种,主要看业务的性质。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我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营业税。条例规定了七项应税劳务,“服务业”是其中一种。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国税发[1993】149号),服务业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饮食业。饮食业是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而自己的业务特点恰恰与饮食业的概念相符,即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理由是,自己在休闲区摆放了桌椅。也就是说,来往的顾客是在自己提供的场所内消费、休闲,并非直接买走消费(当然不排除个别外卖)。
王志强还举例说,饮料生产厂家之所以缴纳增值税而不缴营业税,是因为其经营范围属于生产制造,并不提供饮食场所服务。饭店之所以征营业税而不征增值税,是因为饭店不仅仅是将大米和各种荤菜、蔬菜加工制作成另一种与其性质不同的商品(米饭和各类菜肴),而且提供了饮食服务场所——饭店(不排除个别外卖)。至此,自己的经营行为是缴增值税还是缴营业税,也就明明白白了。
税务所的书面答复认为,加工制作好的饮料和果汁是商品,是不同于原辅料的另一种商品。根据税法规定,对商品的生产、批发、零售和进口全面实行增值税;饮食店、餐馆(厅)、酒店(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I']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征收增值税。原告既是专门加工制作饮料和果汁,又是在这种货物销售的集中地——商场,就应该由国税机关征收增值税。
对王志强和税务所双方所提供的资料,县国税局细致的分析和研究,最终认为王志强的经营行为更符合饮食行业既加工制作又提供消费场所的特点,其申请的要求和理由法律依据正确,税务所向其征收增值税所适用的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税务所对王志强征收增值税的行为。之后,县国税局立即把复议结果通知了王志强,同时将复议情况向县地税局进行了通报。
拿到复议结果的王志强非常高兴,由于复议成功,王志强缴纳的税种由增值税改为营业税,税率也由增值税的6%改为营业税的5%。
(刘兴 国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