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税虽然是由各国自行决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关税可以漫无边际,随心所欲。其实,关税是一把双刃剑,用得好,既保护民族经济,发展对外贸易,又不伤与他国的和气;若用不好,却可能害人害己,得不偿失。
听朋友讲过一则笑话:某君入境美国时,带了一只鹦鹉。海关人员叫住他说:“先生,您这只鹦鹉也得付税金。”“应该付多少啊?”“活的50美元,如果是标本,只要15美元!”某君正在犹豫,只听见鹦鹉嘶哑着叫道:“拜托,千万别心疼钱,我可不想变成标本!”听完笑话,大家在莞尔之余,多少能够了解到,出入境的商品,大都要缴纳关税;不同类型的商品,适用的关税标准不同。这只是对关税最浅显的认识。关税的重要作用,除了增加一国财政收入之外,主要的还是保护民族经济,发展对外贸易。
喜欢听评书的朋友,对“山大王”打劫时的惯用语,一定非常熟悉:“此路是我开,此树是我栽,要打此路过,留下买路财”。关税虽不劫镖,不掠财,却像个门神,把脸一拉,想进来可以,先把“买路财”交够!不过,关税这个门神,却像是身怀川剧“变脸”的绝技,对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进口商品,时而扮红脸,和和气气,抬手放行;时而扮黑脸,怒目圆睁,拒人于国门之外。
关税分为三种,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在每一种关税中,通过差别关税表演“变脸”。差别关税,顾名思义,就是同一种货物,来源不同,税率不同,这其实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歧视性关税。在实际操作中,歧视性关税又进一步划分为反倾销关税、反补贴关税、报复关税和优惠关税。反倾销关税,是指针对他国货物倾销征收的附加税。以中国的彩电业为例,1998年,欧盟企业对中国彩电提出反倾销诉讼,理由是所谓中国彩电低于成本,到欧盟倾销,同年,欧盟委员会决定,对中国彩电征收44.6%的反倾销税。加收关税后,相当于我们的出口彩电价格上升44.6%,低成本低价格的优势丧失殆尽,一招反倾销关税出手,中国彩电就被欧盟扫地出门。而反补贴关税,是针对接受出口补贴的舶来品。当这些商品低于正常价格进口时征收。美国从2002年开始,对从德国、加拿大、特立尼达进口的线材,征收8.38%反补贴关税,就是一例。至于报复关税,很容易理解:两国用关税斗法,针尖对麦芒,以眼还眼,以牙还牙。2001年初,由日本率先发难,对中国大葱、香菇、蔺草席实施“临时保障措施”;随即,中国政府做出回应,对日本的汽车、手机和空调开始征收100%的惩罚性报复关税。说起优惠关税,其实也是一种差别关税,只不过是积极的差别。中国宣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来自柬埔寨、老挝和缅甸的部分产品,将可以享受到零关税待遇。这其实是一种优惠关税,而且是最高规格的优惠,产品进入别国,如入无人之境。
关税无疑是由各国自行决定的,但这并不意味着,制定关税可以漫无边际,随心所欲。有人说,关税是一柄双刃剑,用得好,既保护自己,又不伤和气。用不好,却是害人害己,得不偿失。1929年全球爆发经济危机,为缓解国内经济危机,40多个国家以邻为壑,围墙高筑,大幅度提高进口关税,导致世界范围的“关税大战”,可结果事与愿违,“关税大战”不仅没有缓解危机,反倒加深了危机,引发了更大的萧条,3年后,世界贸易总额缩减到1929年的三分之一。再后来,法西斯上台,二战爆发。战争结束后,为重建国际贸易秩序,1947年10月,23个国家正式签署“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正式提出了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其后,在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建立起的世贸组织(WTO)又将这一原则发展完善。
WTO提出了税收的非歧视原则,要求各成员国之间,互相给予“最惠国待遇”,即各成员对于其他成员的产品,必须给予不低于给予任何其他国家产品的优惠待遇。举例来说,A、B是成员国,C是非成员国,倘若A对C的钢材进口关税为20%,那么A决不能对B的进口钢材征收超过20%的关税。同时,为了促进贸易自由化,WTO要求各成员国实行关税约束,逐步降低关税。为了加入WTO,更好地与世界经济融为一体,在降低关税方面,中国做出了积极的努力。1996年,中国政府宣布,调低4971个税目的进口税率,关税税率平均水平从35%下降到23%;1997年,又降低4874个税号商品的进口关税税率,关税平均水平从23%下降到17%。2001年1月1日,再次自主降低关税,关税总水平下降为15.3%。中国政府对世贸组织承诺,到2005年,关税税率降到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以下,工业品进口平均关税税率降至10%左右。
有人说,WTO是发达国家制定的游戏规则,发展中国家成员只有被动接受的份儿。这是事实,没有必要否认。但是,如果不加入WTO,关起门来搞建设,就有可能被边缘化,最终落伍于时代。逆水行舟,不进则退。在关税方面,我们虽不免要打落牙齿往肚里咽,被迫接受WTO的有关规定,比如,农业明明是我们的弱质产业,但按照我国政府的承诺,到2004年,农产品关税将由现在的45%降到17%。但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按照WTO的有关规定,充分利用“例外条款”,在关税保护方面有所作为。
用好WTO的例外条款,里面大有学问。概括地说,在关税保护方面,我们可以利用的例外条款主要有四类:一是保护幼稚工业的例外条款。对于汽车业这样的幼稚工业,便可以利用此条款,对国外汽车采取提高关税、实行许可证、征收临时附加税等措施,限制进口,以保护中国的汽车工业。二是保障例外条款。当外国某种商品出现大量进口,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企业出现开工不足、工人失业、利润下降时,可以临时性限制该种商品进口。如:目前,我国的粮价高于美国等发达国家,过多地进口,会对我国农业生产和粮食安全产生影响,我国就可以利用该条款,限制粮食进口。三是国际收支平衡例外条款。当我国遇到国际收支极度不平衡时,可以提出对进口实行限制,以保证国际收支平衡。四是对发展中国家政府补贴例外条款。前面讲到,关税既有进口税,也有出口税。根据这一条款,我们对本国产品出口,不仅不收税,而且还可以给予一定的政府补贴。一个常用的办法是出口退税。亚洲金融危机爆发后,中国承担了泱泱大国应尽的义务,坚持人民币不贬值。但我们通过提高出口退税率,一样起到了刺激出口的作用。据估算,出口退税提高一个百分点,对促进出口的效果,相当于人民币贬值两个百分点。我们把出口退税率从9%提高到17%,对支持出口来说,就相当于人民币贬值了16%。世上无难事,只怕有心人。用好关税政策,发展对外贸易,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不仅需要政府,也需要理论界、实业界精英给予更多的关注,倾注更多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