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易情况。
A公司拥有一台专有设备,该设备账面原价450万元,已计提折旧330万元,换取B公司拥有一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90万元,两项资产均未计提减值准备。A公司决定以其专有设备交换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该专有设备是生产某种产品必须的设备。由于专有设备系当时专门制造、性质特殊,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B公司拥有的长期股权投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其公允价值也不能可靠计量。经双方商定,B公司支付了20万元补价。假定交易中没有涉及相关税费。
(2)非货币性交易的判断。
该项资产交换涉及收付货币性资产,即补价20万元。对A公司而言,收到的补价20万元÷换出资产账面价值120万元=16.7%<25%,因此,该项交换属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B公司的情况也相类似。
(3)计量模式的判断。
由于两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因此,对于该项资产交换,换入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
(4)初始投资成本确认。
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100万元=换出资产账面价值120万元-收到的补价20万元
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120万元=换出资产账面原价450万元-已计提折旧330万元
(5)投资方A公司的账务处理。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尽管B公司支付了20万元补价,但由于整个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计量的,支付补价方和收到补价方均不确认损益。对A公司而言,换入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和银行存款20万元,换出资产是专有设备的账面价值减去货币性补价的差额,即100(120-20)万元;对B公司而言,换出资产是长期股权投资和银行存款20万元,换入资产专有设备的成本等于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即110(90+20)万元。由此可见,在以账面价值计量的情况下,发生的补价是用来调整换入资产的成本,不涉及确认损益问题。
借:固定资产清理 120
累计折旧 330
贷:固定资产专有设备 450
借:长期股权投资 100
银行存款 2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20
(6)税务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文件规定,本案例非货币资产交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按换出资产账面价值120万元和收到补价20万元的合计14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收入;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120万元,确认视同销售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