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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粉荣;促销小汽车的涉税处理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明确,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所称用于其他方面,是指纳税人将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

甲品牌小汽车的气缸容量为2.6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产品。

春江公司对甲品牌小汽车实行“买五赠一”促销活动,在春节黄金周期间,对外赠送5辆甲品牌小汽车。应当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计算缴纳消费税。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计税价格。现行税法规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是指纳税人或者代收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高低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或者当月未完结,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者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春江公司当时销售甲品牌小汽车的销售价格为不含税价每辆20万元,那么,其对外赠送的小汽车合计计税价格应当是不含税价100万元。税法同时规定,气缸容量在2.5升以上至3.0升(含3.0升)的小汽车应征消费税率为12%,则春江公司赠送甲品牌小汽车应缴消费税12万元(100×12%)。

这里的问题是,该行为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正如上述分析,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和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来看,春江公司的赠送行为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第875号)第三条明确:企业以买一赠一等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也就是说,在这里国家税务总局有“除外”的规定。综合上述规定,春江公司对外赠送的行为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捐赠行为,因此,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为了确保企业正确地核算各类商品的销售成本,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应将总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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