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 广西日报
本报南宁讯 (记者/周红梅 通讯员/钟子明)为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近日,自治区国税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精神,提出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扩大到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含)以下,以此进一步涵养就业潜力和经济发展的持久耐力。
这是继今年2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将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征税范围由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后,小微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再次扩围。自治区国税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对于上一纳税年度存续的“老小微企业”,税务机关通过上年度汇算清缴情况进行数据关联,对上一纳税年度符合小微企业条件的,只要本年度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没有超过30万元,税务机关通过申报软件协助小微企业享受政策;对于“新办小微企业”,纳税人预缴时,由企业自行判断其“资产、人员”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税务机关为简化操作,让更多小微企业受益,在预缴申报环节只考察“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一个指标,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的,可以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另外,小微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需要到税务机关专门办理任何手续,可以采取自行申报方法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资产总额、从业人数、所属行业、国家限制和禁止行业”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