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以下名单所列纳税人有关税务事项进行了通知,因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税务事项通知书》和《行政强制执行事先催告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以下名单所列纳税人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进行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李沧分局
2016年1月25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通知内容: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15内到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李沧分局办税服务厅(地址:李沧区永平路23号)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如对本通知不服,必须先依照本通知要求的税额、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青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李沧分局
201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