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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跨省(市)迁移后,除区域优惠政策外,其原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延续执行,迁出地税务机关在征管系统内将迁出企业有关备案、审批文书、纳税人档案一并移交迁入地税务机关,迁入地税务机关不再要求纳税人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迁出地税务机关认定的纳税信用等级资质予以认可。纳税人迁移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延续登记。实行定率征收的纳税人,原则上继续按照迁出地税务机关核定内容执行,需要调整的重新制定相关核定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