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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财税政策大力扶持金融保险业

来源:中国保险报

     近日,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通知,出台一揽子财税政策,大力扶持金融保险业发展。 
    通知涉及保险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实行营业税增收奖励政策,调动地方政府发展金融保险业的积极性。省财政对开展金融改革创新突出的示范县给予一定的金融创新项目补助,支持示范县在推进金融服务创新、多元化融资渠道创新以及金融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 
    二是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作用,引导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机构加大对涉农和小微企业信贷支持力度,有效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促进农业保险发展,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覆盖面。各级财政对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按规定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鼓励新设农业保险品种,提高农户参加农业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的积极性。 
    三是对在浙江新设立或新引进的全国性总部金融机构、区域性专营金融机构经认定后,由财政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助;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可给予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的照顾。对经认定的本地总部金融机构引进的高层次管理人才,其个人所得税政策具体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有关政策执行。对经认定的总部金融机构引进的高管人才,以及经每年评选推荐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根据其贡献程度,由财政给予适当奖励。 
    四是有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发展壮大。对一年期以上返还型人身保险业务、为种植业和养殖业及牧业种植以及饲养的动植物提供保险的业务、境内保险机构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对报经省政府认可后发放的金融业特殊人才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金融企业若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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