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工作站简介   领导简介   协会章程   组织结构   相关资质   联系我们
行管部门及协会
 
行业涉税服务网络
   
 
协会章程  
福建省物流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福建省物流协会。英文名称:Fujian logistics Association 缩写FLA。
第二条 福建省物流协会属全省性的产业协会。以全省物流企业为主体,依据国家法律和政策而自愿参加,经省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的非营利、自律性的产业管理社团组织。受政府委托行使对物流产业的管理、协调,代表会员企业维护会员正当权益、向政府反映企业和行业的要求,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是联系政府管理部门与物流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树立“为企业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的观念。以培育物流市场为基础,以会员及行业意见为依归,以服务会员和政府为宗旨。促进物流资源整合,提高市场配置效率,规范物流服务市场,推动物流产业发展。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把现代物流业的采购、仓储、运输、配销、顾客服务、物料管理等供应链相连结,提升效率,降低成本,为把我省建设成海峡西岸区域性物流枢纽中心而努力。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的业务指导,接受福建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为福州市湖滨路110号湖滨大厦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流行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对物流企业的发展、改革、服务和经营管理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委托,为我省现代物流行业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经营战略、法律法规提供意见和建议。
(二)沟通会员与物流管理部门的联系,加强会员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探索物流企业深化改革和加强管理的新思路、新途径和新方法,推广管理创新成果,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三)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指导、监督、协调现代物流企业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行为,协调行业内部关系,提倡互相合作,促进企业公平竞争,维护物流行业的整体利益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组织开展行业技术协作和技术学术交流,组织受委托的行业中介活动,开展咨询服务,促进物流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五)及时了解国内外物流企业发展动向和技术进步趋势,组织物流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和国内经济技术交流和企业管理研讨活动,举办展览、展示会,推广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扩大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走向国际市场服务。
(六)根据企业的需要,组织开展管理培训和新技术、新业务培训,组织会员单位进行有关科研、技术教育、生产与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经验交流,为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职工队伍素质服务。
(七)积极宣传贯彻有关物流的国家和行业标准,组织推动物流企业开展质量管理和标准认证活动;收集和反馈物流企业的质量、服务信息,开展用户对物流服务质量评价活动;开展树品牌和塑造企业形象活动,推动物流企业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企业精神和企业文化。
(八)密切与企业的联系,就企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组织研讨求得共识,并及时向省委、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要求,提出技术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方面的意见建议,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九)根据本行业发展实际,编辑出版有关物流行业管理的资料和书籍,办好协会刊物,加强信息交流,建立协会基本情况档案。
(十)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协会办事机构的自身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文化、业务素质。
(十一)承担政府与企业交办、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福建省物流协会本着“自愿入会、自理会务、自筹经费”的原则,吸收包括物流服务供应商、物流技术与装备厂商、工商企业、贸易商、大中专院校及科研工作者为本协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福建省物流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福建省物流协会的意愿;
(三) 在物流行业内经营业绩、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业及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福建省物流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福建省物流协会的活动;
(三) 获得福建省物流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福建省物流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福建省物流协会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的决议;
(二) 维护福建省物流协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福建省物流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福建省物流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福建省物流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福建省物流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福建省物流协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福建省物流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 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福建省物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与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福建省物流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会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上网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物流协会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上网等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福建省物流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福建省物流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福建省物流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福建省物流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审查并经福建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福建省物流协会会长为福建省物流协会法定代表人。
福建省物流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福建省物流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福建省物流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福建省物流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福建省物流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依法开办经济实体的利润;
(七)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执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福建省物流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章程经2003年11月2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解释权属福建省物流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章程自福建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